沈体院发〔2013〕54号
沈阳体育学院外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院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 精神和省教育厅、省外办对高校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外事工作(含港澳台)的管理体制
(一)学院外事工作包括:接待境外及境外在华机构人员来校活动(参观考察、学术交流、训练竞赛等)、接受留学生、校内人员出访等。
(二)学院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外事处是管理学院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对学院党委、院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外事处负责管理的业务:
1. 制订学院全年出访计划,经由学院领导批准后报辽宁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组织学院外事活动,处理国际联络事务。对全院各部门、二级办学单位(包括竞技体校、附属体校)的外事活动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
3. 负责国际会议、外国专家讲学和相关外事交流活动的报批。
4. 负责境外来校留学生招生、教学、管理和报批工作,审核和办理来华留学生入学及出入境管理手续。
5.负责出国(境)留学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指导出国留学学生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6. 会同人事处聘请境外教师和专业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7. 负责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的准备、签约、报批和日常联系工作。
8.会同教务处规划、落实交换生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9.会同党委宣传部按规定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采访,统筹对外信息发布。
10.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办理学院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备案和手续。
11.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落实学院外事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办理出访所需外汇额度。
12.会同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加强外事信息管理和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确保外事活动安全。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主管院长或由主管院长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1.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2. 学院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3. 邀请和接待国外有影响的人士来访;
4. 接待外国使领馆人员来院活动;
5. 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 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专业会议;
7. 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出访;
8. 与境外机构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 接受境外机构和人员资助;
10.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外事处审批或审核:
1. 上报院领导的事项;
2. 一般人员出访;
3. 协议内常规交流、讲学和训练竞赛活动;
4. 境外人员一般参观考察;
5. 接收留学生;
6. 计划内教师出国讲学、交流和培训;
7. 选派出国留学生、交换生等;
8. 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外事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一)每年年底由外事处汇集下一年度的教师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参观考察、境外训练等外事活动计划。未经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出境从事与公务相关的活动。
(二)院内各单位邀请境外人员来访(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参观访问等),需提前两个月填写《邀请外宾申请表》(见附表1),履行报批手续。经由邀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该部门院领导签字后报外事处,由外事处报送主管外事院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各部门、二级办学单位(包括竞技体校、附属体校)不得私自邀请、安排、接待境外人员来访活动。
(三)拟举办国际会议的各部门、二级办学单位(包括竞技体校、附属体校),需提前六个月将会议请示、会议概况及受邀外宾的名单,经由邀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该部门院领导签字后报外事处、科研处,由外事处呈学院领导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院设置项目、机构等情况,须通过外事处呈学院领导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部门、二级办学单位(包括竞技体校、附属体校)聘邀国(境)外人员来院工作或讲学,需提前三个月填写《聘邀境外籍人员来院讲学、工作申请表》(见附表2),经由邀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该部门院领导签字后,由外事处报外事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由外事处办理外教相关手续。
(五)外事处视学院各类外事活动情况,履行报备机制。重大外事活动需报学院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党政办等相关部门备案。
(六)各部门、二级办学单位(包括竞技体校、附属体校)协助外事处做好本部门交换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在本部门任教的长短期境外专家的教学管理工作及效益考评工作。
(七)各单位如果有各类长短期境外留学生生源,应直接与外事处联系。
(八)各单位如果有境外机构或人员提供资助的信息,应直接与外事处联系。
四、有关纪律和要求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坚持“外事无小事”、“内外有别”的原则,讲政治、讲政策、讲纪律,坚持对外开放,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院领导按规定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包括运动队)、外派教师和教练员、出国留学生和交换生,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以及到访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文化教育。
(五) 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做好职工和学生的外事教育,加强涉外活动监管。境外人员来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校规校纪,在校举办学术讲座和授课,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宣传宗教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严格执行涉外活动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对涉外事务不得自行其事,擅自处理。
(七) 外事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违法违纪或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的外事工作负责。
五、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台事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