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
奖学金评选办法
沈体院国教字〔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来华留学生到我院学习,激发留学生刻苦学习热情,奖励先进,树立典范,根据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来华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院正式招收的且已取得我院学籍的留学生,包括进修生、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从学生入学籍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以前一学年(或前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参考品行表现,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进修生、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分别进行评选。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及条例,遵守沈阳体育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
(三)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学生行为准则;
(四)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六)积极参加沈阳体育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学年内完成必修课学分,且学习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且名次为学生人数的前10%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平均成绩达到80—85分(含80分),且名次为学生人数的前20%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平均成绩达到75—80分(含75分),且名次为学生人数的前30%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相同的情况下,按考试总成绩排序。思想品德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七条 前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各科出勤率未达到90%(含)以上;
(二)课程出现补考、重修情况;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四)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沈阳体育学院校规、校纪,受到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等。
第八条 评选办法及颁奖时间
(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参考学生各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日常表现及所受奖励情况。其中学生总成绩占70%,日常表现占20%,院以上奖励占10%。
(二)每学年9月下旬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国际教育学院网站下载“沈阳体育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至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任课教师综合评选后予以公示。公开评选时间为10月中旬,奖学金颁奖时间为11月。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全学年实际在校上课时间十个月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发放由国际教育学院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评选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评选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处理。
国际教育学院
2014年3月31日